学会职能

厦门市药学会职能


本会的职能范围,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药学相关科技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参与相应的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提供医药技术服务和开展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推荐及宣传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论证、科学技术与经济咨询;

(七)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相关活动。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实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