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厦门市药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X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药学学科及交叉学科科技工作者以及致力于药学弘扬科学家精神、优化学术环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政府的职能转移,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海峡两岸经济建设服务,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积极组织药学科相关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社会应用实践、科学普及与科学家精神弘扬及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为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药学研究水平、涵养优良作风学风、遵守学术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之三。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药学相关科技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举荐药学人才,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培训。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开展药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参与相应的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及电子音像制品。提供医药技术服务和开展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推荐及宣传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论证、科学技术与经济咨询。 (七)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共识编写、人才评价、成果鉴定、仲裁,开展相关活动。 (八)积极开展两岸三地药学学科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岸学科融合发展。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实体机构。 (十)开展科学家精神、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实践、传播等相关活动。团结带领全省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学与社会道德责任教育和相关实践活动,在构建学术平台、启迪创新思维、传播科技向善理念、提升学科水平、促进产学研结合、拓宽社会服务、严守学术规范等方面发挥优势和作用。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从事研究活动不存在科研作风学风相关问题。 (五)根据如下条款,可分别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1、个人会员: 具有大专(含大专)或相当于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或药品经营、生产企业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监管,药品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提出请,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学会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二)单位会员:相关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及资质证明材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支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各项学术、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从事与科研相关及社会活动时严守学术道德和伦理底线。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本会会员开展科研活动中涉及作风学风及科技伦理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现届常务理事会根据规定决定,会员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市直科研教学监管相关单位、各医疗机构及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监)事,当选理(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在药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药学服务、药学教育、科学普及、药学科技管理等领域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药学科技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具有高尚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学会工作中,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奋发有为,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且能够较好联系协调单位人员参与学会工作;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本会会员开展科研活动中涉及作风学风及科技伦理等;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理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会议,代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会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理事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为列席人员)等理事会负责人组成。监事长、非会议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列席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四)、(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会议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办公会成员有事不能参加,须委派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的理事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理事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理事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理事长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劳务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银行理财基金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15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